罪犯張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39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31號
罪犯張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2刑初7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萬元整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及違法所得二百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