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57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24號
罪犯張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2刑初1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涉案贓款依法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已履行八萬一千七百零六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