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涉村案件的執行
作者:馬廣勝 孫浩 發布時間:2007-04-29 瀏覽次數:2626
涉村案件一直困惑著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也是人民群眾對司法很不滿意的地方,不僅損害了司法權威,弱化了我國法制社會的進程,影響穩定、發展,破壞社會和諧,而且使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失望、對法院公正形象失望、對建立法治政府的進程失望。如果大量涉村案件得不到妥善解決,就會嚴重損害基層政權的穩定,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
一、涉村案件“執行難”情況形成的原因
涉村債務的形成,有著歷史的原因,受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是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各種矛盾利益的綜合反映,是長期得不到徹底解決的必然結果。目前涉村案件數量較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當前涉村案件難以執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從客觀方面講。一是鎮村經濟基礎差,償還債務能力較弱,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是涉村案件難執行的重要原因。如僅我市某村一個村就負債400余萬元。二是一些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對法院判決不夠重視,不能夠積極主動履行法院的判決。三是應由村里繳納的“兩費”長期向私人拆借,因村里沒有收入,不能夠及時償還。此外,法院人員、裝備不足,經費短缺也是一些案件無法執結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從主觀方面來講,法院個別執行人員懈怠執行或對村鎮礙于情面,執行措施不到位,有畏難情緒,也是涉村案件執行難的一個原因。
二、關于解決村級債務的打算和建議
涉村案件面廣量大,事關社會安定,政府形象和法律的尊嚴。在當前大力倡導的新農村建設的形勢下,法院應以確保穩定為前提,依法、穩妥、慎重的化解村級債務,特別是慎用強制措施,確保社會和諧和穩定。在工作中具體有以下幾點打算和建議:
(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對有影響的執行案件定期向人大匯報,并向人大代表發放征求意見書,必要時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接受人大代表的監督并爭得他們的支持和配合。
(二)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溝通,積極贏得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涉村案件的執行對于壯大集體經濟、鞏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不能單靠法院自身的執行,還要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向他們通報案情,分析情況,爭取得以協調解決。
(三)村級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支部書記)應當有大局思想,充分認識到不履行債務的危害性,樹立發展是政績,還債也是政績的觀念,破除新官不理舊賬的思想。同時,鎮級黨委和政府要穩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組成,不要頻繁的更換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做好申請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分析債務形成的原因和形勢,爭得債權人的理解,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對于經濟薄弱的村,最好制定還款計劃,這樣既緩解了村民委員會的執行壓力,又防止了申請人以法院執行不力為由進行上訪,有效的化解雙方矛盾。
(五)堅持科學發展觀,探索針對村級案件執行的新方式。一是采取轉賬掛賬的方式,將欠款轉成往來帳,在申請人應向村委會繳納的承包費中逐年扣除;二是激活土地承包方式或延長土地承包期,由延長的承包金折抵案款,或是對閑置的荒山、廢地予以發包;三是扣留租金或承包款。此外,在執行中還可以采取以物抵債、債權轉讓、經營權轉移等多種履行方式。
(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駕馭執行工作的能力,在隊伍建設上,強化執行干警的職業素質,不僅要豐富法律知識,也要能處理復雜的社會關系,又有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七)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在執行中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宣傳,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對法院的執行拒不配合的,堅決采取強制措施。讓人民群眾理解執行工作,支持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