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84號

    罪犯楊某寶,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服刑。

    2021年5月21日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81刑初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寶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案三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四百元整,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后因盜掘古墓葬罪,于2022年11月21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以(2022)蘇0830刑初18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加刑,合并執行七年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7月24日止),同案三人連帶賠償考古挖掘費用人民幣十一萬元整。

    罪犯楊某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及民事賠償十一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