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許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68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78號
罪犯許某,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洞口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入監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2刑初2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已履行一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