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82號

    罪犯徐某琨,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服刑。

    2022年5月24日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91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琨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