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琨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26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82號
罪犯徐某琨,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服刑。
2022年5月24日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91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琨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