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37號

    罪犯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7年9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02刑初1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責令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三百萬元整。徐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蘇06刑終4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2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單位三百萬元已履行四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