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79號

    罪犯王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入監監區服刑。

    2016年4月8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9日交付執行。2018年9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9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0年8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6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 01 刑更 2249 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