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49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21號
罪犯王某華,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月14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1刑初278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二千一百五十九元整,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及違法所得七萬二千一百五十九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