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21號

    罪犯王某華,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月14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81刑初278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二千一百五十九元整,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及違法所得七萬千一百五十九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