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25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50號
罪犯孟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6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03刑初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蘇10刑終2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孟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孟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