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盧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353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23號
罪犯盧某,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13刑初1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該犯承擔的數額不超過人民幣一百八十萬零六千七百五十五元九角,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盧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已履行一千二百一十二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