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43號

    罪犯李某平,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山東省沂水縣人,大學??莆幕?,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3刑初2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已經繳納在案的款項退賠給相關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繼續向各自相關被害人退賠,對被害人的退賠,由相關共同犯罪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及責令繼續退賠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