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黃某先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85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13號
罪犯黃某先,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81刑初69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扣押于丹陽市公安局的人民五萬元整依法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某先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及贓款五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先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