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60號

    罪犯黃某輝,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江西省興國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2年4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2刑初1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輝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五萬元整。黃某輝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蘇09刑16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九十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輝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