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66號

    罪犯黃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甘肅省禮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7年4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17刑初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3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2019年12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3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5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7日止)。

    罪犯黃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