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86號

    罪犯華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江蘇省漣水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醫院服刑。

    2020年12月24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26刑初4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華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34年5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華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蘇08刑終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華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華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