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各類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社會問題造成了如堵門、砸車、哄鬧法庭等一系列可預見、不可預見的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從近年來人民法院公布的暴力抗法事件情況來看,總體呈上升趨勢,且大量的暴力抗法行為惡劣、后果嚴重。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明確的司法警察職責,向暴力抗法“宣戰”已成為司法警察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由于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的地位、處置權、抗暴力量的協調等問題缺乏依據,致使處暴失敗、警員嚴重受傷等情況時有發生。處置暴力抗法事件作為提高法警執法能力的重要方面,對此加強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筆者根據近年來我市法院系統和公安、檢察等政法機關處置暴力抗法的情況,擬對此作一些粗淺探析,以求拋磚引玉。

一、暴力抗法的類型

暴力抗法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戰,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既會助長暴力抗法者的囂張氣焰,也會降低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度。在實踐中,暴力抗法的表現形式可謂多種多樣。為便于區分,筆者將暴力抗法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個體性暴力抗法。個體性暴力抗法是社會單一成員在法警行使執法權過程中,主觀錯誤的認為法院執法行為侵害其個體利益,或因其他原因而采取的故意對抗執法的行為。個體抗法者大多是一些個案的當事人,其對抗行為主要以辱罵、耍賴、撕扯、恐嚇為主,個別人員也會以暴力手段直接對抗執法人員。其特點是發生頻率高、盲目性大,但處理難度相對較小,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暴力抗法現象。

第二、群體性暴力抗法。群體暴力抗法是社會部分群體有計劃有組織的共同對抗法院執法的違法行為,人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暴力抗法行為的發生往往存在諸多原因,情況較為復雜,處理難度較大。群體對抗者常常抱著一種“法不責眾”的心理進行對抗,少數對抗者之間還存在相互利用的關系,因此群體對抗相對于個體對抗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

第三、直接暴力抗法。直接暴力抗法是當事人直接利用辱罵、毆打等暴力手段阻撓、威脅法院干警正常執法的行為。常見的表現形式為:圍攻執行人員;言語起哄煽動人群;擁堵執行現場出入口;故意擾亂審判秩序等。這些人心里認為,我犯不了什么大問題,反正不會抓我去坐牢,我可以罵你威脅你,揚言要打死你,但你就不敢罵我,在政府維穩的前提下,他們知道法不責眾,故意置法律于不顧,直接對執法干警進行暴力抵抗。

第四、間接暴力抗法。間接暴力抗法是采用間接手段阻撓、妨礙正常執法的行為。間接抗法人以社會弱勢群體居多,這里的“弱勢群體”主要是指老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他們慣用的策略是利用社會上同情弱者的心理,采用哭天喊地、虛張聲勢的伎倆,混淆視聽,轉移矛盾焦點,以此吸引行人圍觀,博取大多數人的同情,使執法干警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這種對抗手段具有社會危害性大、容易激化矛盾、嚴重損害法院干警形象的特點。我們將此種非暴力不合作,且以威脅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也稱為“軟暴力抗法”。

第五、可預見性暴力抗法。可預見性暴力抗法一般發生是在訴訟前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就比較激化的離婚、析產、人身損害、拆遷等民事案件和被告人較多、犯罪性質惡劣的刑事案件中,最多的還是出現在執行案件的強制拆遷、強制搬遷、強制查封、扣押、凍結等案件中。

第六、突發性暴力抗法。突發性暴力抗法一般包括在審判機關、審判場所、執行(包括送達)地點、押解人犯沿線,以及其他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區域內,發生的具有突然性、暴力攻擊性、威脅、煽動、傷害性,危及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擾亂審判工作、正常秩序和危害社會安全穩定的惡性暴力抗法事件。

二、暴力抗法的產生原因

法院暴力抗法事件為何頻發?一些人為何敢于藐視法律,敢于公然與法律對抗?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宏觀方面,司法權威的缺乏、司法體制的落后等與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有一定的關系;在實踐中,我們也不排除有不文明執法、不公正執法等行為引發暴力抗法的事件,然而,這不是主要的。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經濟利益驅動下的自私心理。一個執法,一個抗法,看似是截然相反的兩方面,卻都是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法警行使執法權,維護的是國家法制的尊嚴和利益受侵害一方面當事人的利益,是“大利益”、“宏觀上的利益”,而進行暴力抗法的個體或組織注重的是其個體或局部利益,是“小利益”、“狹隘的利益”。這些當事人當個人利益與局部利益相互沖突時,總是片面地強調執法行為侵害了其個體利益,而不講其違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不是虛心接受教育,改正錯誤,而是選擇了暴力抗法的違法途徑。

第二、傳統觀念影響下的法盲意識。“無知者無畏”、“法不責眾”等法盲觀念還在一定層面群體中存在,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往往是基于共同的地域、血緣關系,在“情”大于“理”的背景下,在短時間內一呼百應,人多勢眾,完全置國家法律于不顧,隨后演變為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一些涉案當事人,特別是身處邊遠農村的債務人無視法律,法律意識淡薄,不但不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故意抗拒法院的執行活動,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謾罵、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

第三、文明辦案倡導下的執法誤區。近年來,隨著司法機關文明辦案,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倡導,加之申訴、信訪率的考核,使法院干警的執法理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暴力抗法者肆無忌憚,且對這樣的行為還予以大力宣揚。如果法警面對襲擊而行使防衛導致對方受傷,或者更嚴重的后果,那么他可能面臨著停職檢查、接受調查、悔過報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歷程。造成《人民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條例》賦予法警的防衛、強制執行權被寫在了紙上,被暴力抗法者看成是擺設。導致在處置暴力抗法中,很多法警寧愿少管棘手事省得惹得一身麻煩事。

第四、外部環境不良下的執法障礙。社會腐敗現象在我國經濟轉型階段不斷顯現出來,而且迅速地傳播與蔓延。人民群眾對層出不窮的各種腐敗現象深惡痛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干群關系、警民關系。人民群眾對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任程度大為降低。當遇法院的強制拆遷等案件時,便會以司法腐敗為借口進行惡意煽動,致使不明真相的群眾很容易信以為真,成為暴力抗法的支持者,導致法院執法風險的增加,釀成暴力抗法的嚴重后果。

第五、司法缺陷背景下的網開一面。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氣焰如此囂張,與對此類行為打擊不力不無關系。根據統計數據反映,每年因暴力抗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到暴力抗法行為人的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暴力抗法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公檢法未能較好配合,難以及時對暴力抗法者進行刑事處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罰款處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權威性、操作性不強,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視法律,甚至敢于公然與法律對抗。法制的統一被嚴重破壞,這種“網開一面”的作法,遺患無窮。

三、處置暴力抗法問題的建議

暴力抗法事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旦發生,如果不能及時將其有效控制,不但會使法院審執人員遭受人身傷害,而且還會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法警處置暴力抗法事件,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任務,其處置行動直接關系到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及社會穩定的大局和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一)基本要求

一是要有處置暴力抗法的決心。首先,要求法院的一把手院長需要有處置暴力抗法者的決心,不論是小規模還是大規模的暴力抗法,都應堅持嚴格依法辦理,對構成一般暴力抗法行為的,院長要敢于及時依法給予罰款、拘留,不要因為怕申訴、信訪、“鬧事”而后勁不足,給暴力抗法者傳遞法院“軟弱”的信號,給參與處置的法警信心和積極上造成重大影響。對已構成嚴重刑事犯罪,不要怕麻煩,應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其次,處置現場總指揮要有處置暴力抗法的膽略,及時地定下決心是組織指揮者的首要職責,也是處置成功的前提要素。法警隊受領任務之初,對事件的情況往往掌握得不多或不甚明了,因此,指揮機構要根據事件的特點、規律去分析判斷情況,抓住事物本質,預測發展趨勢,適時作出切實可行的正確結論。

二是要有處置暴力抗法的素質。處置暴力抗法事件對司法警察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需要有堅定的政治立場,熟練的擒拿格斗、駕駛、射擊等專業技能,要有警務基礎理論和審判、執行相關法律知識,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要有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質,要有臨危不懼、敢打敢拼的英勇魄力和過硬本領。而要具備上述素質,首先,需要加強司法警察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素質,關鍵要保證訓練時間,現在基層法院的法警大部分都身兼數職,工作繁忙,很難組織正規化的訓練,人員老化、訓練經費的解決均是訓練中面臨的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逐步的解決。其次,需要加強處置暴力抗法事件的演練。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特別是基層法院要加強與法警支隊、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加強橫向與縱向的合作,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相互配合的縱向、橫向關系,形成一個完整的、科學的、現代的處置暴力抗法事件的指揮系統,結成一個龐大的處置暴力抗法事件的人員網絡。并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進行處置上合作,反復、多次的演練,不斷提高法警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實際布控能力和現場處置能力。這樣,法警才能在暴力抗法面前胸有成竹,有效的處置暴力抗法事件。

三是要有處置暴力抗法的現代化裝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暴力抗法面前光靠謀、勇還不行,還必須要有精良的裝備。當面對暴力抗法行為人舉起的刀叉棍棒、砸過來的磚頭等,如果沒有抗暴的警械,結果是可想而知的。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有資格配備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司法警察必須配有網槍、防彈、防刺背心、手套,要有警棍、盾牌等警械,特別是對講機等現代化通訊設施要健全,保持指揮信息暢通。這樣,當遇到暴力抗法行為人行兇等惡性事件,就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果斷處置,減少司法警察和法院執法人員不必要的流血犧牲。要達到上述標準,各級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份頒發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配備標準》的通知精神,“把各級警隊的警用裝備配備工作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特別是對《通知》規定的必備裝備,要在近期配齊配強,以充分發揮其在處置暴力抗法事件中的高科技性能和優勢。

(二)處置要求

暴力抗法作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戰,嚴重威脅著人民法院審執人員的人身安全,極大地損害法律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破壞國家的法制形象,而司法警察處置暴力抗法事件能否取得成功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我市處置暴力抗法的成功經驗和失敗的教訓,結合江蘇省高級法院《全省涉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對暴力抗法的處置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聯動機制,形成合力。當暴力抗法事件發生后,僅靠被圍困人員做工作難以解圍,必須組織超過暴力抗法行為人人數一至二倍的精干警力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到暴力抗法現場。首先,要立足法院本身,以自身警力為主,以最快速度赴暴力抗法現場進行處置。其次,如果自身警力不夠,在縱向層次上,可立即向司法警察支隊請求增援。司法警察支隊在全市司法警察隊伍中組建的處置暴力抗法事件的特勤隊伍,要保持信息暢通,隨時接受調警。再次,在橫向層次上,可與公安局的防暴隊和“110”指揮中心、治安聯防隊、武警部隊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定期研究和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處置,強化溝通與聯系,形成強大的抗暴力量。通過警力的合理安排,進行心理壓制,以氣勢壓倒暴力抗法者,使他們有大兵壓境,無法抵抗或抵抗無效的心理壓力,迫使其不敢藐視法律、不敢以身試法,懾于法律的威嚴而退卻。

第二、要把握準確及時的處置時機,協同作戰。處置暴力抗法事件需要掌握處置的時機,如果事件的性質一開始就很明確,并且上級已規定了我們處置的時機,處置的現場總指揮便可根據暴力抗法事件的性質及其危害程度,按既定預案果斷采取行動,有效控制人群,然后逐步化解疏散人群。如果暴力抗法事件其規模和性質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就有個處置時機的問題。需要根據事件的不同性質和變化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置手段。在處置過程中,指揮人員與司法警察應不斷對事件進行觀察、分析,及時準確地判定事件的性質及現場的實際變化,果斷確定處置時機。一旦“戰斗”打響,全體參與警力要分工清楚,協同配合,攻擊猛烈,做到快攻、快抓、快捕、快撤。在我方知曉“敵情”,對方不了解我意情況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結束“戰斗”。

第三、要掌握現場處置的有效分寸,注重效果。司法警察在處置暴力抗法事件中,對廣大群眾和不明真象的起哄者要學會充分疏導教育,以宣傳說服教育為主,做好宣傳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掌握正確的疏導教育方法和藝術,通過宣傳鼓動,講清法律規定和抵抗后果,盡可能通過洽談、協調等方法,把暴力抗法行為人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但為了避免“對牛彈琴”,浪費時間,對著手實施或可能實施暴力抗法的人員應果斷采取措施進行抓捕。此時也需把握處置的分寸,力度過小不利于打擊不法分子,過大則易激化矛盾或擴大事態,關鍵在于能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即可。而當遇形勢混亂不宜抓捕,且采取強制措施將會造成我方或對方重大傷亡時,更應把握分寸,著重控制好局面,對現場人員進行疏導、疏散。特別是對于個別暴力抗法者采取投擲磚頭,棍棒等攻擊司法警察的挑釁性行為要做到最大程度的容忍。所有警力一定要依據現場總指揮的命令、指示行動,做到令行禁止,注重處置效果,避免因為處置不當,造成整個形勢無法控制和逆轉。

第四、要制訂切實可行的多套預案,可進可退。暴力抗法的發生有其突變性,在制定應對預案時,要盡可能多準備幾套應對方案,要有針對性地分工和落實責任人,所安排處置的警力一定要能足以將暴力抗法行為人制服并帶離現場。打擊的重點要放在暴力抗法的策劃者和組織實施者,處置時要做到定人定點定位實施,要重點突破、“殺一儆百”,只要將其中煽動最厲害或叫囂最猖狂者的氣焰撲滅,避開同群眾爭執,其他暴力抗法的參與人也將隨之散去,這應是最好的處置結果。如果遇抗暴現場失控時,要能進能退,切忌硬攻。要事先設計撤退方案。首先,應迅速向院領導反映馬上調集警力或請求防暴等警力協助;其次,應選擇高地、交通便利的道路宜于警力撤出和增援,不能選擇那些空地、樓上等危險地帶,使警力陷入困境之中;再次,指揮者應根據現場情況發布進退指令,確保司法警察和所有參執人員的人身安全。所有處暴警員在觀念上不要把撤退當成失敗,撤退不是懦弱,也不代表放棄,而是為了重新制定預案,重頭再來,關鍵是避免了不必要的流血傷亡,這應算是較好的處置結果。如果遇到最不好的處暴形勢,致使抗暴現場嚴重惡化已失去控制時,就要考慮突圍。這就要求所有參與警力應相互配合、相互照應、一鼓作氣,以正氣壓倒邪氣,使用依法可以使用的一切警械具,爭取一次奏效。否則,一旦突圍失敗,暴力抗法者受到成功的鼓舞,將會以更強的沖動來攻擊執法人員,造成事態的無限擴大。

綜上意見,筆者認為,為保證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保證審判任務圓滿完成,司法警察隊伍有責任在各種暴力抗法事件中體現戰斗力,最大限度的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有效地制止和減少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在司法警察處置暴力抗法事件中,應當宣傳教育是基礎、處置恰當是核心、嚴厲懲處是關鍵、形成威懾效果是目的。相信,只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努力提高處置暴力抗法事件等各方面綜合素質,不斷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就一定能為新形勢下人民法院的全面改革、發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