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58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10號
罪犯付某,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山東省新泰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9年5月9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81刑初6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整,追繳未退贓款人民幣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一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蘇06刑終3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0日交付執行。
罪犯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未履行,共同追繳未退贓款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一元法院已強制執行六百零八萬六千零三十五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付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