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企圖逃避20000元債務,李某將收條的日期由“2006年1月20日”改為“2006年7月20日”,自作聰明的他原以為可以瞞天過海,豈料在事實面前仍露出了馬腳。4月17日,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涂改書證日期的欠款案件。
周某與李某有工程上的業務關系。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期間,周某為李某做水電安裝工程。2006年7月4日兩人對帳,李某欠周某工程款98000元。后李某逐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在2007年2月16日最后一次付款時在原對帳單的下方書寫了“欠20500元”的字樣。后因周某催討無果,遂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支付欠款20500元。
作為被告的李某稱其只欠周某500元,理由是雙方對帳之后自己曾于2006年7月20日付過20000元,并當庭出示了一張由周某簽字的收條,收條上的落款日期為“06年7月20日”。周某則提出李某根本沒有付過這20000元,李某是在說謊。
法庭經查證后發現,在雙方結帳之后被告每次付款都書寫付款金額及日期,且在陸續付款中有二次寫明了結欠余額,最后一次付款是2007年2月16日,被告仍寫明了結欠原告20500元。同時,收條上的“2006年7月20日”中的“7”有明顯的涂改痕跡,“7”很可能系由“1”改寫而成,周某也稱李某曾在2006年1月20日付過自己20000元,對帳時該款已扣除。當法官征詢李某是否需要對“7”有無變造進行筆跡鑒定時,李某明確表示不要鑒定,并主動提出愿意與周某協商解決,將欠款全額給付周某。
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書證時,一定要慎重周密,防止給他人篡改的可乘之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