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國以農為本”,農業興衰事關國計民生,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用途,這是我國耕地保護的一條紅線。對于改變耕地用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靖江法院通過依法裁判及判后延伸,堅決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努力讓每一寸耕地都成為豐收的沃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老李和某村民小組簽訂了一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該村民小組將部分土地流轉給老李經營,從事螞蟥大棚養殖,村委會在合同上見證人處蓋章。合同簽訂后,老李支付了土地流轉費及土地復墾保證金,開始在土地上搭建大棚養殖螞蟥。然而不久后,老李卻收到了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稱老李未經批準占用土地搭建披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遂責令其改正,恢復土地原狀。

收到通知書后,老李找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進行協商,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老李將村民小組和村委會一并告上了法庭。老李認為,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在簽合同時沒有如實告知流轉的是基本農田,導致他基于錯誤認識簽訂了合同,現在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款項并賠償損失。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則認為,他們從來沒有隱瞞土地是基本農田的事實,村委會也不是合同相對方,應該駁回老李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土地為永久基本農田,村民小組與老李簽訂合同,將土地流轉給老李用于養殖螞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無效,老李應清除案涉土地上的附著物并恢復原狀后將土地返還給村民小組。

關于老李的損失賠償問題,法院認為老李為了養殖螞蟥,不僅購買了大棚和相應建材,還雇請人員搭建大棚、整理場地。這些設施清除,必然會導致老李受損。但老李作為養殖戶,應當知道從事螞蟥大棚養殖的相關要求與條件,更應該知道養殖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老李在簽訂合同前沒有核實土地的性質;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流轉方,在明明知道案涉土地是基本農田的情況下,仍然跟老李簽訂合同且明確約定用于螞蟥養殖,雙方都有過錯,村民小組應對老李的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合同無效,老李將土地恢復原狀后返還給村民小組,村民小組賠償老李損失50000元。

判后延伸:

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且雙方均有自動履行判決的意愿。但土地被改變用途后的復耕問題,成為這起案件判決后的一大難題。

如果只是形式上復耕,而實際上土地質量很差,甚至無法耕種,不僅對村民不利,也損害了國家的利益。為確保案涉耕地真正復耕,生祠法庭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判后及時與轄區鎮政府溝通,安排專業人員制定了詳細的復耕方案。同時對雙方做好判后釋法答疑工作,最大限度平衡老李和村民間的利益,確保土地盡快恢復耕種。

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老李立即組織人員拆除大棚,將土地上的附著物清除完畢返還土地給村里。村民小組收回土地后,扣除至還地那天的占有使用費后,將剩余土地流轉費及賠償款付給老李。鎮政府也表示,會安排專家指導復耕工作,定期評估土地質量,并加大土地保養力度。

案件圓滿解決后,生祠法庭由點及面,經過深入走訪調研,發現轄區內其他村居也存在類似改變耕地用途的情況,法庭一方面通過訴前調解對潛在土地流轉問題進行處理,成功化解十多起土地流轉糾紛,騰出耕地600余畝。另一方面,在轄區黨委、政府的支持下,聯合相關部門制定詳細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并選取東進村為試點,指導制定了土地管理村規民約,從源頭上預防土地糾紛發生,以司法之力嚴守耕地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