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非機動車是道路上相對弱勢的群體,但違反交通規則同樣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崇川法院發布以下三則典型案例,倡導大家文明規范出行,共同關注交通安全。

超車務必確保安全間距

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某路口自東向西行駛時,緊鄰騎自行車的李某從左側超車,兩車并排時,李某突然連人帶車墜地摔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未與側方車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無責任。李某將張某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定責的基準是對路權的侵犯。根據監控視頻,被告妨害原告通行具有高度蓋然性,當事人及其車輛之間是否實體性觸碰不是定責必要因素,從后超車一方具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原告李某騎行時操作不當亦有一定過錯。遂判決被告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定責,是以當事人一方是否妨害另一方道路通行權為標準,并非是以有無實體性碰撞為唯一考量,如果一方違反交規妨害到了另一方,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原告騎行操作不當系因追趕前方騎行的兩個兒子(一個五歲、一個十歲)而引發,交規明文禁止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上路,故原告亦需自擔部分損失。

應下車推行非機動車橫穿馬路

張某駕駛大型汽車在斑馬線路段由北向南行駛過程中,所駕車輛先后碰撞騎行橫過道路的莊某所駕電動自行車,及王某停放于路邊的大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負主要責任;莊某未下車推行,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莊某將張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2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符合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94992元。對于超出交強險的損失33200.55元,基于原告莊某的違章行為及未佩戴頭盔的事實,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75%計24900.41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莊某自行承擔。

現實生活中,駕駛非機動車在路段(路口除外)上橫過道路時,很多人會騎行通過懶得下車,但此行為違反交規,不論有沒有斑馬線,都應下車推行,否則將依法自擔部分損失。同時,騎電動車未佩戴頭盔導致頭部受傷的,一般也要自行多承擔5%損失。

電瓶車乘坐人或需自擔部分損失

支某駕駛小型汽車途經本市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時,所駕車前部與邵某所駕(嚴某乘坐)由東向西行駛電動自行車左側碰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邵某、嚴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支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處疏于觀察,負主要責任;邵某駕駛非機動車違規搭載十六周歲以上人員,負次要責任;嚴某無責任。嚴某因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將邵某、支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各項損失41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嚴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電瓶車不允許搭載成年人,但仍要求邵某駕電瓶車帶自己同行,嚴某對于自身傷害具有一定過錯,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及邵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外,嚴某自行承擔5%損失。

法官提示:電瓶車帶人現象比較常見,但交規明確規定電瓶車不得搭載十六周歲以上人員,電瓶車違規載人,增加了車輛的負荷,緊急情況下往往會影響車輛制動性,對于事故的發生及人傷財損的擴大存在一定原因力。因此,對于十六周歲以上主動要求乘坐他人電瓶車而后發生事故的傷者,依法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