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呂留洋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立案公示

 

(2024)蘇0591刑更11號

 

本院于2024年9月5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349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呂留洋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呂留洋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經鑒定,罪犯呂留洋所患腸息肉(癌變)摘除術后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啟動不予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現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我院將調查核實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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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