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遠珍暫予監外執行的結果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2-03 瀏覽次數:235
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4)蘇1311刑初13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范遠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判決生效后,罪犯范遠珍以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監外執行申請。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對范遠珍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范遠珍于2024年10月8日產下一子。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出生證明、病例材料等。
綜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范遠珍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