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焦玉超,男,1987年6月2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開封縣。2021年4月 16日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 月21日被取保候審。
       2021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21)蘇0583刑初203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焦玉超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本院將案件執行材料送交昆山市公安局交付執行,2023年9月6日因昆山市看守所以罪犯焦玉超患肝癌為由拒收,未予執行。
       2024年2月5日罪犯焦玉超以其患肝癌,需要治療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相關治療材料。
       本院將罪犯焦玉超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材料移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罪犯焦玉超開展醫療診斷。2024年7月 18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5法鑒審字第07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結論意見為罪犯焦玉超患肝癌( 射頻消融術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償),合并有腹水,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五條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建議規范治療。
       本院對罪犯焦玉超暫子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同時發函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2024年7月31日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回函,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焦玉超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焦玉超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罪犯焦玉超治療期內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焦玉超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河南省開封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