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投保的電摩發生事故,賠償這筆賬怎么算?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金永南 發布時間:2024-12-03 瀏覽次數:931
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電動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承擔?這筆賬究竟應該怎么算?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鮑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因屬于電動摩托車,法院判決由鮑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外的部分,由鮑某承擔 70%的賠償責任。
2023年 9月 27日,被告鮑某駕駛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某路段時,因路段右側有樹枝影響通行,鮑某遂向左避讓,其左側車把與相向而行的季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車把發生碰刮,造成季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鮑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路段某居委會對其轄區管理的道路西側樹木管理不善,未能及時清理侵占路面影響通行的樹木,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季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經交警部門調查,鮑某所駕駛的車輛系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內。事故造成季某雙脛腓骨中下段周圍軟組織腫脹,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25000余元。為賠償問題,季某將鮑某及某居委會訴至法院。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鮑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未辦理交強險,應當由鮑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外的部分,由鮑某賠償 70%,某居委會賠償 30%。最終判決被告鮑某賠償原告季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 18000余元,被告某居委會賠償600余元。
【法官說法】駕駛電動摩托車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繳納強制保險
當前,兩輪電動車因出行方便、使用成本低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青睞。但人們在購買兩輪電動車時,往往不注意區分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在駕駛資格方面的區別,而是一味追求續航里程和高速度選擇電動摩托車,導致無證駕駛電摩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車主雖然明知購買的是電動摩托車,但存在僥幸心理,在未辦理行駛證、駕駛證及繳納強制保險的情況下,即上路行駛。法官提醒,若購買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內,則屬于摩托車,應按摩托車管理,需繳納強制保險,并有摩托車駕駛證,否則發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