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舞熒光棒,萬人大合唱,無論是追憶逝去的情懷,還是縱享集體的狂歡,演唱會在眾多城市集體“燃”起來。朋友圈經常遇到吐槽門票“秒空”,一張門票,是很多鐵桿歌迷的心愿,卻也讓有的人嗅到了商機。

近期,如皋法院搬經法庭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例。2023年6月,原告王某通過閑魚平臺向被告李某預約購買兩張某地演唱會門票。

王某詢問:“1680內場多少?”

李某回復:“+1600”

“+1500可以嗎?”王某再問。

李某回答:“可,但票緊張,需要秒付款。不包售后,只限延期、取消,強實名退票錢、溢價不退。”

王某發送信息,“來一對,我給你地址。”

談妥后,王某向李某購買兩張某地演唱會門票并支付了6360元(其中票價3360元、溢價3000元),李某通過網絡平臺搶購兩張上述門票,并按王某要求填寫了收貨地址,王某確認收貨。

王某購票后第四天,演唱會官方發布需要強實名,紙質票無法使用,原告王某找到被告李某協商退款事宜。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全部款項,被告回復“只退票款,不退溢價”,原告說“之前紙質票,現在是電子票”,被告回復“我提前說過的,強實名退票錢、溢價不退”“退不了”。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全部款項。

法院審理

對于票價3360元被告同意退還原告,雙方沒有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兩張演唱會門票的溢價款3000元被告是否應該退還,原告認為合同目的沒有實現,被告應該全額退款,但被告認為已提前告知原告強實名不退溢價,原告知曉并同意后才購票,所以現在不能要求退溢價。雙方堅持己見,各不退步。

在承辦法官的釋法明理下,原被告逐漸意識到自身行為亦存在過錯:被告已明確告知原告“強實名退票錢、溢價不退”,原告仍下單支付并在未收到貨時已在平臺確認收貨;同時,對于被告來說,盡管已提前告知強實名不退溢價款,但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不對等,演唱會門票溢價金額已近100%,另外被告從事票務買賣的行為并不值得提倡和鼓勵。最后,原被告雙方同意分擔因 “強實名”查驗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損失,被告自愿返還原告票價款3360元和溢價款1500元,本案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

演出市場加速發展,文娛消費不斷擴容,是文化與經濟融合互動的生動注腳,然而,肆意加價倒賣演唱會門票行為不僅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公平購買權,擾亂正常的演出市場秩序,而且容易滋生其他社會矛盾。

2023年9月12日,文旅部、公安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范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其中第八條規定,大型演出活動實行實名購票和實名入場制度,每場演出每個身份證件只能購買一張門票,購票人與入場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銷售平臺應當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規定出臺后,不少演唱會都發布“強實名”入場制度,要求在購票時就要填寫觀演人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內容,所購得的門票只能觀演人自己觀看,入場時需要刷身份證或者人臉識別,“人票合一”之后才能入場。作為消費者,我們要理性消費,共同維護市場的良好秩序,體驗“雙向奔赴”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