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禁漁制度是《漁業法》確定的一項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重要措施,讓魚類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長時間。但總有人抱有僥幸心理在禁漁期間實施非法捕撈,甚至為了提高捕撈效率,采用惡劣的“毒魚”方法實施捕撈行為,最終鋃鐺入獄。

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因采用地籠網捕魚、農藥毒魚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萬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公安民警當場對其執行逮捕。

今年初,在廣告公司從事安裝工作的萬箐,閑談中偶然聽說可以通過在高郵湖內放置地籠網的方式捕魚蝦吃,只要放置的數量不多,就不會出事,要是放點藥,“效果”會更好。說者無心,聽者有意,4月14日,明知高郵湖處于禁漁期的萬箐買了3條地籠網,趁著夜色將地籠網放入高郵湖中。

隔了兩天收網時,萬箐發現只捕獲了0.05千克左右的小蝦,他想到了之前打菜蟲剩余的“溴氰菊酯”,也就是俗稱的“敵殺死”,

4月18日凌晨,萬箐在上述放置地籠網的位置滴了幾滴“敵殺死”試“效果”時,被高寶邵伯湖漁政監督支隊的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審理中,被告人萬箐表示十分后悔。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箐在禁漁期使用俗稱“絕戶網”的地籠網實施非法捕撈的同時,變本加厲,又采取投放農藥的方式實施毒魚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其行為不僅給高寶邵伯湖的水生態資源造成損害和威脅,還有可能對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

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十分明顯,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使用農藥劑量不大、漁獲物不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作案工具地籠網和“溴氰菊酯”農藥瓶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該案系如皋法院自集中管轄環境資源‘三審合一’案件以來判處的第一起采用毒魚方法實施非法捕撈的案件。

毒魚是《漁業法》明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其不僅對所投放毒藥范圍內的魚類產生影響,還可能隨著水流擴散,對水域生態系統造成持續性影響,是屬于不分魚類品種、大小的滅絕性捕撈行為。即便部分魚類僥幸未死,有毒物質也會對其生長發育、種群繁衍產生損害,部分毒物甚至會通過食物鏈產生富集效應,最終反映在人類等食用者身上,對健康造成影響。

此外,有毒物質還會對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軟體動物造成致命傷害。

該案的判決,提醒社會公眾,切勿因一時貪欲,心存僥幸,實施毒魚或者其他非法捕撈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