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功討薪
作者:東縣人民法院 陸昊 沈培培 發布時間:2024-12-03 瀏覽次數:878
用微信與用工方約定工作內容和報酬在微信上進行工資結算……一旦活干完了,老板不給錢該怎么辦?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老許是一名從業40余年的木匠,小朱是承接住房裝潢的90后個體老板。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后,老許在小朱所接裝潢項目處從事吊頂等木工工作。為工作方便,小朱和老許通過微信確定每天工作的地方、工作內容、費用標準。勞務結束后,雙方又在微信中對工作量、勞務費用等進行了確認。后因小朱未能給付勞務費且拒絕溝通,老許無奈之下前往至小朱老家。經其家人聯系后,小朱通過微信將其手寫的欠條發送老許,承諾于2023年12月31日前給付45000元勞務費用。后小朱未能按約履行,老許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在微信上就勞務地點,工作內容,勞務費標準、履行方式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就實際產生的勞務費用進行結算。原、被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完整的表現所載內容,也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故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45000元勞務費用,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可見通過完整載明合同簽訂、履行過程、費用結算等信息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認定合同關系成立,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記錄作為獨立證據使用,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需要提供原始載體,比如手機、計算機等終端設備;二是需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為案件另一方當事人,明確其為微信的實際使用者;三是原始載體上面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真實,不可隨意刪除,斷章取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