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04刑更10

罪犯艾佳蕓,女,1997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撫州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62531199702280067,漢族,中專文化,個體經營戶,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孝崗鎮糖科所小區7號。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22年3月4日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2年10月1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2022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2)蘇0104刑初33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艾佳蕓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艾佳蕓提出上訴,2022年12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1刑終492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1月17日,罪犯艾佳蕓以其系哺乳期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2023年3月17日,本院決定對罪犯艾佳蕓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5月18日。

2023年5月1日,罪犯艾佳蕓又產下一女。同日,其以系哺乳期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2023年7月4日,本院決定對罪犯艾佳蕓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5月1日。

2024年5月1日,艾佳蕓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2024年8月22日,本院決定對罪犯艾佳蕓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8月22日至情形消失。

2024年10月9日艾佳蕓在當地生育一男嬰。其于同年10月10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收到申請立案后于同年10月15日進行網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屆滿未收到異議。本院發函至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對罪犯艾佳蕓進行社會危害性調查評估,該局于2024年10月21日回函本院稱罪犯艾佳蕓社會危險性低,對居住地影響小,適用社區矯正。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發函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回函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艾佳蕓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艾佳蕓系哺乳期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艾佳蕓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起止日期自決定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七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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