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陸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2 瀏覽次數:340
罪犯陸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3年5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11刑初1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