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12號

    罪犯陸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3年5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11刑初1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