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下午,被告陳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某路段和原告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張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責任,原告張某無責。被告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陸某,該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原告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交通事故責任人即被告陳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告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未投保交強險,被告陸某作為該車輛的投保義務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即被告陳某共同承擔責任,但二被告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額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據此,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張某3.1萬余元,其中被告陸某在交強險3萬余元范圍內與被告陳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交強險作為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其目的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現實生活中,部分車主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認為自己不是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即使發生交通事故也應當僅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責任,特別是一些車輛出租方,雖然車輛租賃給他人使用,但其仍是車輛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其應當審查出租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保險是否到期、有無辦理續保等。在此提醒各位車主,車輛所有人系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負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只要購買使用機動車輛,即應依照法律規定按時購買及續保交強險,避免因未投保交強險而造成不可預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