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功(男,已去世)與王某某(女)系夫妻關系,2018年4月,法院判決宣告陳某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某為陳某功的監護人。2018年5月,王某某以自己和陳某功的監護人身份,將二人名下房屋部分產權份額無償贈與給長子陳某某。2024年,陳某功去世,次子陳某訴至法院,主張王某某利用監護人的身份,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陳某功財產,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確認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原為陳某功與王某某共同共有,各占50%份額。王某某申請宣告陳某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擔任其的監護人后,將陳某功名下部分房產份額以名為買賣實為無償贈與方式轉讓給長子陳某某,該轉讓行為只能體現長子陳某某單方獲得涉案房屋利益,未對陳某功產生積極影響,不是為了維護陳某功的利益,亦無證據表明陳某功此前有將房屋部分份額贈與陳某某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某處分房屋的行為也無法體現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作為監護人的王某某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陳某功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不是為了被監護人陳某功的利益而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處分被監護人財產,超越了法定代理權限,應當認為構成了無權代理,該處分財產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以陳某功名義將案涉房屋中屬于陳某功的部分房產份額無償轉讓給長子陳某某的行為無效。

法官說法: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均為老年人,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為其唯一住房,該房屋一般應視為被監護人居住權益、日常生活和養老的重要保障,亦是其他近親屬制約、監督監護人的重要籌碼。監護人如果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處分其財產,超越法定代理權限,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本案王某某轉讓房屋份額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被監護人陳某功的合法財產權益,也剝奪了涉案房產份額作為遺產被其他繼承人繼承的機會,依法應認定其轉讓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