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吳旭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4-11-29 瀏覽次數:3688
罪犯吳旭,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于江蘇省如皋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居住地南通市崇川區。
經查,根據(2024)蘇10中法鑒審字第036號組織診斷意見書、醫學診斷意見書、檢查診療報告單、影像診斷報告、檢驗報告單等,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吳旭患有乙狀結腸癌伴肝轉移Ⅳ期,參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規定,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受本院委托,南通市崇川區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認為吳旭符合社區矯正的監管條件。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審查過程進行了監督,建議對吳旭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吳旭確系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吳旭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反饋意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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