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業主空調外機安裝需遵循“物盡其用、不侵權”原則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呂愛敏 發布時間:2024-11-29 瀏覽次數:1023
孫某與錢某因八樓錢某將預留空調外機平臺封閉,并將外機安裝在陽臺外側,引發樓下孫某不滿。孫某認為熱氣與噪音影響其生活,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判決錢某將空調外機向上平移至其房屋地面水平線以上,并恢復外墻孔洞原狀,強調業主應合理利用與保護建筑物共有部分。
案情:
孫某、錢某為某小區一幢高層住宅的上下樓鄰居,孫某居住在七樓,錢某居住在八樓。錢某在開發商預留的本應用于安裝空調外機的設備平臺進行了陽臺封閉,在設備平臺外側安裝了空調外機,空調外機底部距離樓下孫某的房間約14厘米。
孫某訴至本院,認為錢某將預留空調外機的位置另做他用,而將空調外機安裝在客廳陽臺的東側外墻上,空調外機運行時產生的熱氣、噪音,影響了原告生活,侵害了原告的相鄰權,故要求錢某將空調外機移至原開發商預留的空調外機的位置。
錢某稱這是小區內很多業主的做法,他也是看著人家做好了才這樣做的,改造的時候物業沒有阻攔,孫某認為噪音的和熱氣的排放影響了他的生活,他應該提供證據?,F在同意將空調外機上移25公分。
雙方針對空調外機的安裝是否侵犯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展開了法庭辯論。
法院判決及理由:
錢某將空調外機向上垂直平移至其房屋地面水平線以上,并為安裝空調外機所打孔恢復原狀。
相鄰關系傳統為土地相鄰的不動產的權利人之間的因排水、通風、采光等形成的關系。本案屬于同一幢建筑物內上下層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關系,不屬于相鄰關系。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錢某安裝空調外機的位置已越過雙方房屋專有部分的樓層板面中心線即共有部分的界限,錢某的行為已侵犯了孫某的合法權益。關于空調外機移至何處,業主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為專有部分特定使用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面及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規約的除外?,F空調外機原預留的設備平臺已被封閉用作陽臺,如果如原告所述將空調外機移至開發商原預留的設備平臺,則需要將已封閉的陽臺進行拆除,成本較大,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現錢某同意將空調外機在現有位置上移25公分,但不好操作,通??照{外機會產生一定的響聲,該噪聲聲源處于室外,將空調外機在現有位置向上移至錢某房屋內部地面水平線以上相對應的外墻,符合常理,亦是可容忍的范圍。至于原來安裝空調外機所打的外墻孔洞,由錢某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