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姨參加天天公司(化名)在門店內組織的免費理療活動,因店內人群擁擠而跌倒,隨后張阿姨在天天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至衛生院治療,后轉入當地醫院治療。張阿姨認為天天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對店內以及正在進入店內的人員進行人流疏導、控制,導致店內擁擠進而造成其跌倒,天天公司作為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天天公司系一人公司,陳某系唯一股東,應對天天公司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后張阿姨訴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萬余元,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天天公司抗辯稱,店內張貼的“進店須知”明確載明,凡年滿75周歲或行動不便者,須有家屬陪同,安全自負。其已明確告知張阿姨參加活動需有家屬陪同,張阿姨受傷前曾連續多日來店參加活動,且均有人陪同,但事發當日張阿姨是自己獨自前往的,所以張阿姨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天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保障其經營場所、服務設施、秩序維護等方面符合人身安全的相應標準,如因其未保障應有的安全性,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天天公司以免費體驗理療服務作為營銷方式,吸引更多不特定對象進入其場所,而該場所具有公共性。其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未能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有效管理其場所內人員的秩序,其工作人員甚至在人群已經出現相對擁擠的情況下,仍然無視安全,直接導致了張阿姨受到人群的擁擠涌動而摔倒的事故發生。因此,天天公司在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明顯過錯。

事發時,張阿姨年紀已大,自身亦患有高血壓等基礎疾病,在沒有成年家屬陪同的情況下,獨立完成排隊、取號等活動,明顯與其管理自身風險的能力不相適應與匹配。張阿姨的近親屬未能盡到審慎的扶助和保護義務,應適當減輕天天公司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天天公司對張阿姨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責任,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天天公司已履行完畢賠償義務。

本案中,天天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未能有效管理其場所內人員的秩序,導致張阿姨受到人群擁擠而摔倒,應承擔賠償責任。張阿姨作為消費者,年紀較大且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多項基礎疾病,在天天公司明確要求需有成年家屬陪同的情況下,仍然獨自參加與管理自身風險能力明顯不相適應的活動,亦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天天公司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商場、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保護社會活動參加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如餐館應避免地面濕滑,酒店應配備安保人員,游泳館應配備救生員,以及消費者遭遇侵害及時救助等等。而作為消費者、活動參與者來說,也應注意自身的安全,在遇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