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梅暫予監外執行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10-25 瀏覽次數:102
罪犯潘春梅,女,1989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622198902093025,苗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住貴州省黃平縣谷隴鎮山凱村三組。2023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4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3)蘇0583刑初208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潘春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判決生效后,2024 年 4 月 10 日罪犯潘春梅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潘春梅以妊娠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2024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4)蘇0583刑更28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罪犯潘春梅妊娠期內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10月10日罪犯潘春梅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理由是其于2024年8月26日生育一女,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一份、醫院出院記錄。
經審查查明,罪犯潘春梅于2024 年 8 月 26 日在昆山市中醫醫院生育一女。
本院對罪犯潘春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并發函給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該院于2024年10月14日復函建議本院對罪犯潘春梅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潘春梅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罪犯潘春梅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