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情侶簽訂“戀愛協議”,所謂的“忠誠條款”是否有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竇紫嬋 發布時間:2024-11-27 瀏覽次數:429
嚴禁雙方的任何“出軌”行為,一經發現協議違約,“出軌方”賠償一切損失……一些情侶為了約束彼此的行為,簽訂此類“戀愛協議”,那么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如皋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件。
小華在某網絡平臺結識游戲主播小美后,經過三個月的線上交流,二人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小華多次向小美轉賬、發紅包,為小美購買個人用品,累計支出近萬元。此后,小華與小美通過某APP 簽訂一份“戀愛協議”,協議約定單方終止合同的一方需向對方賠償戀愛期間另一方的所有消費。二人“網戀”近一年后,因產生矛盾而分手,小華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美返還自己為其支出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華所主張返還的財物,系分多次小額轉賬、紅包、購買日常用品等累加數額。結合雙方戀愛溝通的時間、次數及轉賬的金額看,上述財物的贈送應當認定為其為了維系感情、表達愛意而進行的無償饋贈或扶助,而不屬于未婚男女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交付彩禮的范疇。結合“戀愛協議”的內容、簽訂的時間以及微信聊天記錄作出的意思表示來看,該協議應視為雙方維系感情意愿的表達方式,而關于違約條款的約定違反了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則,應屬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戀愛關系本身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戀愛協議”也并非民事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本案中所謂的“忠誠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情侶間為表達愛意,常常會贈送禮物、發送紅包,法院一般通過綜合考量數額大小、雙方戀愛溝通的細節等情況來認定款項的性質。(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