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示范性裁判‘打樣’,調解時我們心里也有了底?!苯?,如皋法院白蒲法庭調解處理18起因出境務工未成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被告人力公司調解時感慨。

2024年3月,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力公司返還中介費用14900元、人工費3000元及相應利息。訴前調解時,被告人力公司稱,14900元是公司為等待出境工人發放的補貼,因原告錢某放棄出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公司遭受損失,退費時就扣除了已經發放的補貼14900元。

“像我這樣的還有十幾個人,大家交的費用不一樣,但是都沒有能夠外出務工,交給人力公司的錢又不能全額退,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闭f起這些,錢某唉聲嘆氣。

經查明,2023年3月,錢某與被告人力公司口頭約定,由人力公司安排出境務工,錢某為此繳納中介費等共計38000元。人力公司承諾3個月內安排工作。直至當年7月份,人力公司仍未安排錢某外出。日期一改再改、機票買了又退、收入一分沒有,錢某焦急萬分。人力公司承諾等待期間每天補貼150元,后續增加為每天300元。

8月中旬,人力公司微信通知“如果這一次定出來的時間再走不了,那就終止”。9月20日再次無法出行時,錢某要求人力公司退還繳納的38000元。人力公司扣除了自7月份以來發放的補貼14900元,實際退還231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數次推遲出行的責任在于被告,原告錢某并無任何過錯,其有權要求被告退還全部款項。所謂的補貼14900元應當認定為被告公司未能按約履行中介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補償原告因延遲等待而造成的誤工損失。由于被告公司已經支付等待期間的誤工補償,對于人工費3000元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14900元及相應利息。判決后,被告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判決結果我們認可,因為類似情況不止錢某一人,如果全都一次性給付,公司資金困難,能否幫忙協調分期給付?!迸袥Q生效后,被告人力公司負責人給法官打來電話。

在法庭的協調下,參照錢某起訴人力公司一案的示范性裁判理念,對于已經起訴的另外17起糾紛一并調解,均達成分期付款協議。截至發稿時,首筆款項125000元已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