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以駕駛員醉酒駕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為由,拒絕進行賠償。對此,傷者主張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是否應獲支持?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了傷者的損失。

2022年,丁某夜間醉酒駕駛登記所有人為上海某公司的小型汽車與葛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葛某受傷、車輛損壞。后交警部門以丁某醉酒駕駛等為由,認定丁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葛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葛某數次進行治療,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后葛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損失賠償問題,葛某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庭審中,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一直未到庭參加訴訟。而保險公司提交了保險單的格式文本、保險條款以及多年投保記錄的后臺查詢材料,以證明對免賠事由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限額內拒絕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雖然丁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但仍不能免除交強險保險人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這也體現了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和救助性的功能定位,以保證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醫療救助。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其在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而關于商業險的賠付問題,保險公司認為醉駕是保險公司商業險免責的事由,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雖然提供了保險單和保險條款格式文本以及投保歷史記錄,卻未能舉證證明在投保時如何就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保險公司依法享有追償權

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等情形屢見不鮮。雖然此種情況下不能免除保險公司交強險范圍內的賠付義務,但是保險公司賠付傷者完畢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因此,駕駛員要時刻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同時發生交通事故后要積極報警、搶救傷者,不得有逃逸行為,否則不僅會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甚至是刑事責任,給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