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何小彬,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土地鄉慶豐村1組,暫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西夏墅鎮西夏墅村委住基村76號。我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了(2024)蘇0411刑初543號刑事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何小彬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何小彬以患腎炎為由申請監外執行。。

本院經審查擬決定對罪犯何小彬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聯系人:柏法官

聯系電話:0519-85193140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