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蘇1002刑初237號刑事判決,以黃成動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黃成動以其肝癌手術后需繼續治療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蘇1002刑更8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黃成動暫予監外執行。現將罪犯黃成動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