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均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11-22 瀏覽次數:564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47號
罪犯張均,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1998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11月1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刑初15號刑事判決,以張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蘇刑終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5日向罪犯張均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2021)蘇06執130號之一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均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