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曙陽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11-22 瀏覽次數:303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42號
罪犯任曙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漢族,初中肄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1998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1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2月15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刑初10號刑事判決,以任曙陽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任曙陽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蘇刑終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8日向罪犯任曙陽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任曙陽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任曙陽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