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四項措施應對破產法實施
作者:杭寶林 發布時間:2007-04-28 瀏覽次數:1094
本網泰州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破產法)及相關配套規定,將在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為了正確適用破產法,及時審理破產案件,發揮破產法在市場經濟中的特有作用,姜堰法院采取了四項措施,積極應對破產法施行。
一、抓學習以轉變觀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原有關于破產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方面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實施使現行破產規定不能適應破產工作實際。另一方面現行破產規定比較原則難以操作,且一些程序缺失,為此,《破產法》在適用范圍(適用于企業法人暫不適用個人),破產原因,管理人制度,重整程序,職工權益保護等均作了重大改變。審判人員如不能及時轉變觀點,沿用舊習慣,采用老方法,破產法的作用就很難發揮,只有加強學習,深刻領會破產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具體規定,才能在審理中靈活運用。為此,該院采取為每個審判人員購一本破產法釋義及配套法規,先自學后集中學,結合討論破產法關于指定管理人等四個相關配套規定,新舊破產法條文對比,心得體會交流等形式,加深了對破產法的理解與掌握,使破產法的一些新理念在大腦中有了位置。
二、抓清理以輕裝上陣。破產法實施在即,一批新的破產案件將涌入法院,如不能集中精力,新舊案件混在一起將對新破產的審理帶來不便。為此,該院針對以往破產案件實體終結但清算組未解散,一些案件因需政府解決遲遲不能終結的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分部門集中進行對接,研究相關問題的處理;二是下發破產工作清理意見,限期結案并采取相應激勵措施;三是對需政府幫助解決的事宜形成書面專題報告,促成疑難問題盡快解決。
三、抓調研完善相關規定。針對破產法許多新規定、新制度,先后采取向上級法院專題匯報前期破產法學習中遇到的新問題、召開人大、政協及各相關部門的參加的座談會、檢查未結案件卷宗等,將上述情況進行認真梳理分類,及時完善已有的破產案件操作程序規定。根據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釋等規定制定指定管理人具體辦法,保證破產法順利實施。
四、抓溝通協調以形成合力。破產案件的審理因其特殊性而涉及方方面面,以往破產工作的一個成功經驗就是依靠黨委政府各方協調一致。破產法的實施同樣需要各方的合力,否則,破產工作很難順利進行。為此,該院要求遇有重大疑難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遇有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及時向上級法院請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定期與相關部門協商;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通報破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監督有關機構開展工作等。以積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破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