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皮筋、扔沙包、扳手腕……回憶里,熱鬧的課間總是充斥著這些互動競技小游戲。在大部分男生眼中,扳手腕是崇尚力量的一種游戲,玩法簡單還能展示力量。但是,這種平常的小游戲也暗藏風險,稍有不慎甚至可能悲劇。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課件扳手腕引發的侵權糾紛。

小周與小馬系職校同學,喜歡在課間進行扳手腕活動。某天課后,小周經小馬邀請與其扳手腕后受傷,診斷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產生醫療費用3萬元。就上述醫藥費部分,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各半承擔,小馬當庭履行。后小周自行申請鑒定,并持鑒定意見書向法院起訴,要求小馬支付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1.5萬元。小周認為,前期就醫藥費調解時,其已明確后續會進行傷殘鑒定,視結果另行主張。小馬則表示,扳手腕系小周自愿參加,調解中基于同學情誼愿意承擔一半醫藥費,但不同意繼續承擔小周主張的護理費及營養費。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小周、小馬年齡相當,自愿參加“扳手腕”活動,且案發前已進行過類似活動,均應當了解該活動潛在的危險后果,小周自愿參加比賽,將自身置于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小馬對于小周的損害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周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體育運動領域,無論是專業性的體育競技比賽還是群眾性的體育活動,都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參加者會為了運動比賽的勝利而發揮自身最大的潛力,其爭奪性、競爭性必然存在,因此體育運動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參加者對此應當具有預見性。自愿參與體育運動的成員,除對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之外,對在體育運動中發生的損害結果應當自擔風險。

“扳手腕”活動,是一種比拼臂力和腕力的運動,雙方在角力中展現自身素質及身體爆發力,符合競技性體育的一般特征,屬于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體育競技活動。在“扳手腕”過程中,作為參與者,既可能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可能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當發生危險后果時,參與者即成為危險后果的實際承擔者和制造者,不應被追責。

自甘風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規定。自甘風險又稱為危險自愿承擔,指受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小周自愿參加活動發生損害,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只有小馬對小周的受傷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