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33

    罪犯楊琰婷,別名楊婷,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甘肅省會寧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62042219961010084X,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7月17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1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琰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19)蘇刑終230號刑事判決,維持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1刑初16號刑事判決第四項,以罪犯楊琰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琰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主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按時完成政治改造作業,認真對待考試,踴躍參加監獄組織的各項教育改造活動,勞動上曾因勞動工具與實際領用不符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后,能做到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勞動紀律,努力提高技能水平,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涉惡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琰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