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27

    罪犯佘月,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88199404277540,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9年8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02刑初1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佘月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8年6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薛家威、高浪、薛家巖、佘月共同退賠各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佘月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曾因議論民警、脫離監督組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能反省自身錯誤,強化身份意識。在教育改造方面,曾因未按要求參加活動被考核,經教育后,能夠端正改造態度,服從民警管理,按要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在勞動改造方面,該犯曾因工藝要求執行不到位被考核,經批評教育后,能夠強化質量意識,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該犯改造前期,考核扣分較多,經民警持續教育引導后,能逐步改正自身不足,不斷規范個人言行,改造表現逐步向好。近三年來,能做到無違規違紀行為,積極靠攏政府,改造表現有明顯進步。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2020年11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02執2164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5月16日佘月的親屬自愿代為繳納2萬元,目前同案犯已履行250398.38元,佘月及同案犯財產性判項共計履行376584.63元。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佘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