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車輛投了保險,怎么發生交通事故還要駕駛員本人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今年1月份,吳某駕駛非機動車與李某駕駛機動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事發后,吳某將李某與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其司承保的是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第5條約定:本保單列明承保的機動車輛應按照監管要求投保交強險,并足額投保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含)以上,否則保險人將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并作為絕對免賠額予以免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但該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同于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且保險合同中也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賠償金,故原告起訴保險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另,保險公司運輸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李某作為被保險人,其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據保險合同與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另行處理。綜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辯稱具有法律依據,李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30%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當今社會機動車數量劇增,大家都會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保險。但在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險種時需格外謹慎,要仔細查看保險單、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不要為了貪圖便宜而忽略某些保險,如第三者責任保險或附加險等,可能導致在發生意外事故時得不到充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