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購買蝦苗未付款反要賣方賠償?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汪勝男 吳云霞 發布時間:2024-11-21 瀏覽次數:452
秋意漸濃,蝦鮮蟹美,膏肥黃滿,別的養殖戶們喜笑顏開,樂呵呵地收獲著沉甸甸的喜悅,而售賣蝦苗的范某卻愁眉不展。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今年5月份,章某向范某購買華達蝦苗,總價100000元,貨款并未付清。章某在購買蝦苗時通過某生物公司對蝦苗進行了檢測,蝦病原定量檢測報告顯示并未檢測有病原,蝦苗符合標準。但章某養殖一段時間后,發現幼蝦生長情況不對,便將兩個大棚的蝦苗樣品送檢,經檢測蝦苗患有急性肝胰腺壞死病,章某便將這些蝦苗全部排掉,并要求范某為其補發200萬尾蝦苗。雙方就此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只能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章某陳述其并非只向范某購買過蝦苗,也曾因其他家蝦苗存在質量問題發生過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章某提出蝦苗存在質量問題所主張的損失有無依據的問題,首先,范某向章某出售的是蝦苗,在章某購買蝦苗時,其作為委托單位委托相關機構對蝦苗樣品進行了檢測,在檢測后才購買,說明章某認可該檢測結果,所檢蝦苗樣品的質量符合其購
買要求。其次,章某在庭審中陳述其并非只向范某購買過蝦苗,還曾因其他家蝦苗存在質量問題發生過糾紛,且將幼蝦送檢是章某的單方行為,無法證明章某所送檢的幼蝦系范某向其出售的蝦苗長成,且就幼蝦患急性肝胰腺壞死病是否是因蝦苗本身攜帶病菌所致缺乏相應證據。最后,從章某提供的與范某的錄音來看,范某并未認可其所供蝦苗存在質量問題,也未同意補發其200萬尾蝦苗。章某所提供的關于蝦苗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所舉證據不足以達到其出證目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判決章某向范某支付所欠貨款。
法官提醒:水產養殖是近年來熱門的賺錢行業,引得不少人盲目跟進,殊不知其需要專業的養殖知識和技術。水質問題、疾病防治、環境應激、管理措施,無一不是重中之重,稍有不慎即滿盤皆輸。蝦蟹養殖是一種高風險的養殖項目,雖然高利益、大市場,但也伴隨著高風險、高投入的缺點。養殖戶們如遇突發情況,應及時保留有效證據,留待事后厘清責任、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