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某鈞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1-19 瀏覽次數:1169
罪犯孫某鈞,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6月22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1刑初3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鈞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六元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整,扣押在案的職務侵占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一十七萬四千七百二十六元整,發還被害單位;扣押在案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七萬八千八百元整,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孫某鈞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五千元、沒收違法所得二十七萬八千八百元、退還違法所得九百一十七萬四千七百二十六元均已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孫某鈞可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鈞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